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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出細則 經適房仍限低收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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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日前出台,此前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将面向‘中产阶级’”的传闻未被证实,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仍然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购买对象 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购买
     在之前,曾有报道称,经济适用住房将主要面向“中产阶级”,此次出台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对购买对象做了明确规定,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仍限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购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二是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相关标准此前已公布)。
     《办法》还规定,符合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重残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申购家庭需签同意接受调查声明
     按照《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申购家庭在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后,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后,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和公示的程序进行。
  为此,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根据人口限定配售户型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经过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查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等程序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将进入轮候期,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摇号配售。
  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有购房意向且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登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对登记居民排序,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入围家庭公开摇号,并组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登记情况、入围家庭名单和摇号排序结果均需通过相关媒体公布。申请家庭需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明及选房排序单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但可重新参加摇号排序,同一申请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购房机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申请家庭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的,按全额配售面积标准配售;不腾退原房的,按差额面积配售。对无房家庭原则上二人及二人以下户配售一套一居室,三人户最大配售一套两居室,四人及四人以上户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超出配售标准的面积需在产权证上注记。腾退原房的,按无房户标准配售。重残家庭、重大疾病人员家庭人口不足2人的,配售面积按2人计算。
     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年应按期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变动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资格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在轮候期间的申请家庭有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家庭人均收入、资产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三类情况之一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家庭购买资格。
实物配租3次摇号不中可直接配租
    按照《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对符合承租廉租实物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审核后,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轮候资格。
     向廉租家庭配租实物住房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住房分配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数量等因素,全额保障标准为:1人户单身(未婚、离异、丧偶)家庭配租单间平房;2人户夫妻或同性单亲家庭配租1居室;2人户异性单亲家庭(子女年满10周岁),3人户夫妻及子女或夫妻一方父母、祖孙三代,4人户两对夫妻、夫妻及两单身同性子女的配租2居室或两间平房;4人户夫妻及两单身异性子女(年满10周岁)或夫妻、子女及夫妻一方父母的配租3居室;5人户以上配租3居室或根据家庭人口、性别、年龄结构确定配租住房。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根据每年筹集房源数量决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户数,并根据配租住房面积(户型)将申请家庭分成不同组别,并根据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排队,按照配租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参加摇号的家庭范围。申请家庭放弃选房的,须重新轮候,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两次放弃选房的,须进行重新申请。同一家庭参加3次摇号均未能选中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直接为其配租。摇号排序结果及选房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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